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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終準備事項

遺物處理: 患者交代的事物、財稅、稅務、保險等事項,預先了解、整理與安排。

匯集親友資料: 重要親友電話、地址匯集,祈能迅速聯繫。

確定死亡證明書來源:
一、在家往生:拿診斷證明書至衛生所或鄰近醫院,請合格醫師確定死亡,即可開立死亡診斷書。
二、在醫院往生:醫師宣佈死亡之後,憑身分證開立死亡診斷書。
三、意外往生:須經法醫檢驗大體後,開立死亡診斷書。
四、大體安置地點: ‧自宅:須備一樓,挪出正廳設置靈堂。 ‧九龍殯儀館(限高雄) ‧公立殯儀館


財產規劃

為避免子女為遺產問題反目,並達到節稅之目的,應於生前即妥善做好財產分配,可利用生前贈與,預立遺囑及指定保險受益人之方式妥善安排。

〈一〉贈與規劃下列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一、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二、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總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三、父母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四、每人每年不管贈與多少,總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五、捐贈公有事業或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財團法人。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六、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物價值的全數。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二〉遺產規劃
預立遺囑(生預囑)
法源:
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滿16歲者即得預立遺囑(無行為能力除外)。 美國加州1976年通過「自然死法案」(Natural Death Act)推行「生預囑」(Livingwills),至今風行遍佈歐美,漸而較先進亞洲各國也隨之推廣。

重點:
表達遺願、傳家言、墓誌銘...等,是永留後代最好的紀念方式。遺產分配、大體器官捐贈、未成年指定監護人、各項險種受益人指定或更改、終生大事處理、遺囑信託。

好處:
規劃節稅(遺產、贈與、增值、契稅...等)規劃遺產分割繼承,家產分配原則 避免遺產繼承糾紛,而成無法繼承 (例:房地產因此被政府代管九年後,收歸國有)避免漏報遺產稅,造成漏稅罰款,即早規劃,避免後世不當使用遺產詳細內容可參考民法第五篇繼承第三章遺囑第二節方式。 ‧預立遺囑與法律衝突時,以法律為主,不得妨礙法定繼承權特留分 ‧被繼承人免稅額為七百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公務殉職,可以扣除一千四百萬元,申報時請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執行任務死亡證明。

〈三〉保險規劃
◎綜合所得稅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保險費最高限額為24000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為員工投保團保每人每月保險費2000元內,可作為收入減項。
◎遺產稅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無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各項險種參考
‧勞、健保險給付申請 ‧公、軍保險給付申請 ‧學生平安保險給付申請 ‧私人保險公司給付申請 ‧私人公司喪葬補助申請 ‧各縣市社會局清寒補助

詳細內容可參考財政部國稅局或各險種公司查詢


權益保障

保險類別:勞工保險

給付項目:死亡給付

法條依據: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實行細則第八十五條~第九十四條規定辦理。

請領資格:

★本人死亡
一.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二.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被他人收為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死亡之遺屬津貼。
三.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 給付或住院診療〈職災〉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連續請領保險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仍得請領死亡給付。其非因病癒而經本局自設或特約醫院 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亦同。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五個月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遺屬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1.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
3.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發給三十個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在未領取該項給付前死亡,又無 勞保條例所規定受益人者,由負責埋葬者請領十個月喪葬津貼,其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不予給付。

★自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 遺屬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者,十個月喪葬津貼。

所需文件:

★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 年者,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不同戶應同時提具死者死亡日期以後申請之各該戶籍謄本)。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家屬死亡

法條依據

★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 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 ~第九十四條規定理。

給付條件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於死亡之日止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年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二個半月。
★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一個半月。

所需文件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時,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被保險人於死者死亡日期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


風俗禮儀

飲食

1.飲食有節、生活從簡。
2.可依個人意願或宗教信仰茹素。

衣著

1.不宜穿皮鞋或拖鞋、女性不宜上粧、擦口紅。
2.不宜吹燙髮型、刮鬍鬚、剪頭髮、修指甲或擦指甲油。
3.請著素服,保持整潔。

住居

1. 喪宅內外保持燈火通明直至出殯除服日。(以先人的房間、大廳及陽台走廊為主)
2.神明與祖先牌位旁的紅燭燈關掉直至出殯除服日。
3.靈堂如設於自宅,門聯宜撕下;一樓神明廳宜紅布遮神。

娛樂

1.不宜過節、參與娛樂活動、慶典。
2.避免出席親友之婚、喪、喜、慶等聚會。
3.家中不宜祭祀或至廟裡參拜。

其他

1.致電親友報喪。〈父系以叔伯;母系以母舅〉
2.靈堂內清潔如有丟棄物請以手撿拾;遇有小生物避免驅趕或撲殺。
3.靈堂內的香火〈環香〉避免燃燒中斷。
4.守靈時,請將孝誌別在手臂上〈父系左手臂;母系右手臂〉,離去或外出時,將其取下置於靈桌上的小紙盒內。
5.治喪期間,可視花果新鮮程度二至三日更換,避免購買如香蕉、芭樂、釋迦、葡萄、荔枝、龍眼蕃茄、鳳梨等水果。〈可打成果汁或剪成散粒〉
6.治喪期間,請保持靈堂桌面清潔及適量拔除爐內的香,並避免觸動神主牌位。〈可在清潔前後雙手合掌稟示〉
7.治喪期間,如遇有親友至靈前向先人上香時,家屬代表宜代為點香〈一人一柱〉,並分列靈前兩旁,口唸『OO,我們的親友 OOO 前來給您上香,請OO能保佑他們身體健康、出入平安。』收香插爐內,鞠躬答禮。

★上述習俗因時空背景差異,僅供參考並可依生活型態自行斟酌遵守與否。
★如有不清楚,請由承辦禮儀師詳細為您說明。


習俗說明

沐浴、更衣:對往生者之尊重。

遮神:喪喜有別,(喪家如有供奉神桌就得用布或米篩、紅紙遮神以便對神不敬俗稱見剌)

拼廳:落葉歸根。

舉哀:為孝道教育之表現。

門制:對外告白,並表明逝者之身分,如忌中、年歲高者得寫上(嚴制)。

置腳尾物,燒腳尾紙:以便亡者通往靈界路中用之過路費。

置腳尾物,腳尾飯:供亡者往靈界路中之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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