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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

被食物噎住,急救後死於腦溢血,究竟是意外或疾病?

案例說明:

潘桂光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被告(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於:
1.85年4月23日投保「新光長樂終身壽險保險」(保單號碼5A70743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附加「新光平安意外傷害保險」200萬元及「新光綜合保障附約」30萬元。
2.89年12月30日投保被告公司「新光防癌健康終身壽險保險」(保單號碼MSA66578號)50 萬元,附加「新光綜合保障附約」20萬元。
並指定原告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上述約款約明主契約被保險人因意外身故時,被告基於上述契約條款內容全部應給付原告250萬元整。

被保險人潘桂光於94年10月11日至和平工作,於12時許和同事於小吃店用膳時因食物噎住,呼吸道阻塞而走出店外嘔吐,其後潘桂光回座喝紅茶後滿臉通紅冒冷汗並喊說不舒服,同事付完帳時發現潘桂光己昏迷在餐桌上,隨即打119通報,119於13時3分接獲通知,於13時5分到達現場將潘桂光送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下稱慈濟醫院)進行急救,惟潘桂光仍於16時46分困腦幹中樞大量出血而死亡。 被告卻以慈濟醫院診斷書上紀錄潘桂光之死因為「腦幹中樞出血」,為疾病所致之死亡,不屬於保險契約條款第七條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所規定因意外死亡所生保險金給付事由為由,拒絕理賠。

法院判例下載:

地方法院初審
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三審定讞

案例:被食物噎住,急救後死於腦溢血,意外險有可能賠嗎?〉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保險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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