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所謂的房屋,除…
一、課徵對象及範圍
1.銀錢收據
2.買賣動產契據
3.承攬契據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 ||
憑證名稱 | 稅率或稅額 | 納稅義務人 |
銀錢收據 | 按金額4/1000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1/1000計貼 | 立據人 |
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稅額新台幣 12 元 | 立約或立據人 |
承攬契據 | 按金額1/1000計貼 | 立約或立據人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按金額1/1000計貼 | 立約或立據人 |
三、納稅方法
(一)繳納時限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金額巨大時,可以至稅捐處開立繳款書繳納。
(二)實貼印花稅票
1. 可到郵局購買面額有1、3、4、5、10、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
2.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1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三)使用繳款書
1. 個案申請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 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2. 彙總繳納
(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分別於 1 月、3月、5 月、7 月、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
(2)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1元之部份,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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